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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应用的通知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更新时间:2021-12-22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棣县、开发区、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北海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和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滨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应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评标办法的相关调整。使用综合评估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其评标办法中加入信用评价分值,信用评价满分分值为15分,其中年度评价满分为5分,实时评价满分为10分,企业得分按照其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信用评级,根据《滨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进行折算计分。信用评价实施应用后的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的分值一并作出相应调整,具体以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招标文件模板为准。

2.信用评价的应用依据。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应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进行应用,在招投标活动中应用的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使用开标当日9时前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无异议评价结果,对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尚处异议调查处理期的相关数据,不得作为信用评价得分的依据。

3.新进企业的评价应用。对于外地首次进滨企业、新成立企业等新进入滨州市场的企业,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尚未开展信用评价的,其在投标时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开标当日全市同类企业上一评价周期发布的同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的平均值,其中年度评价和实时评价结果的平均值分开计算。

4.信用评价信息的录入。鼓励各建筑市场主体按照《滨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如实的录入优良企业信用信息,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发布;对于企业在承揽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滨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录入,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信息评价结果的应用时间。为进一步推进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开展的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招投标项目均应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标办法;勘察、设计招投标项目自2月1日启用信用评价。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系统未公布2021年的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前,所有参与投标企业的年度信用评价得分均暂定零分。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2日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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